风险一:老板名下有很多企业,经常无息互相借钱。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属于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四条(财税[2016]2016年第1期) 36号) 规定下列情形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公益事业或定位对象除外)
(二)单位或个人无偿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其他情况。
风险二:老板名下有很多企业。由于资金的周转需要,经常向老板个人借钱,没有利息。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联当事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如无正当理由,税务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对纳税进行调整,如需补正税款,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风险三:老板名下有很多企业。因为需要办公室地址,因此都是无偿租赁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注意涉税房产税风险。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金使用其他单位的不动产应税单位和个人应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风险四:老板名下有很多企业,经常互相开票,甚至低价平价购销,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或视为正在销售商品没有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风险五:老板名下有很多企业,也已经成立集团了。目前资金属于统一借款统一还款,但内部主体借款利息远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了。注意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文件明确: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集团的企业核心企业和集团下的财务公司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如果统一借款人向资金用户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六:老板名下有很多企业,都很赚钱。赚到钱后,老板个人以借款的名义拿到一张个人卡。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 2 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他们的投资企业中借钱(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且在企业纳税年底后既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按照利息、分红、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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